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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http://shanghai.eol.c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9-04-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的青年教师培养制度,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设立“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

第二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是市教卫党委和市教委设立的专项青年教师培养和资助计划,主要帮助新进高校的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启动工作。

第三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每年申报、选拔一次。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养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主要资助初进本市高校工作不满两年,任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独立承担过教学科研项目的在职青年教师。

第六条  本计划选拔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道德,立足本职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发展潜力,有投身教学、科研志向,能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本学科课程教学,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4.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的一线教师。

已入选其他更高等级人才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教师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选拔

第七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每年5月上旬在上海教卫人才网(www.shjwrc.gov.cn)发布当年申报、选拔的通知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本计划采取项目资助方式,共分为教学和科研两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考核评价体系。青年教师根据自己岗位和发展需要,选择申报其中一类。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推荐。申请人填写《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申请书》,提交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条  学校评选、审核。学校人事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进行遴选。学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基本条件的保证等签署意见,报送市教委。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当年申报人数和资助经费总额进行统筹,由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审定后,每年10月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培养资助措施

第十二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各高校要为入选的培养对象选派一位思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职指导教师,辅导入选教师在培养期间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 培养期为2年,给予入选者一次性资助经费2至5万元(其中:专职导师指导费5000元)。鼓励学校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教育部部属高校入选者的资助经费由所在高校从“985工程”建设经费、“211工程”建设经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委托市科教党校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对出色完成本计划并经评估检查获得优秀的青年教师和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高校青年教师,将列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设立的“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入选者所在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培养目标任务,制定培养计划及实施项目的方案,落实选派专职导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支持培养对象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育科研方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九条  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应认真填写《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专家考核意见和结果、《总结报告》等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备核。

第二十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书面报告,由市教委决定中止培养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将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学校开展的结题评审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评估,并对培养对象的发展和进步情况以及学校对本“计划”重视和支持程度,进行跟踪调查和绩效评价。检查评估的结果市教委将作为第二年下达资助名额的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2005年颁布的《“上海高校选拔选拔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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