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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十年:贡献几何
2011-12-05 14:52:00
光明日报
作者:

  又是一年司法考试成绩揭晓的时节。

  11月17日晚,怀着紧张、忐忑的心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甜甜拨通了查分电话。但是,结果却令她很失望——没有达到分数线。

  “以前觉得司法考试考不考无所谓,但读研后,周围同学都在复习,而且几乎所有法学专业岗位在招聘条件中都标明‘须通过司法考试’或‘通过司法考试优先录取’,所以不得不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次我没通过考试,明年找工作时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能报,这可是法学学子们的主要出路……”甜甜郁闷地告诉记者。

  而同样参加了考试的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研究生吉倩却顺利通过。“我的专业虽然不是法学,但技多不压身,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不论对于生活还是工作都是好事。去年运气差一些,没有达线,今年很早就开始准备了,虽然只上过两三门法学课程,但是配合紧密的复习,还是过了。”

  甜甜和吉倩只是今年参加司法考试的40多万大军中的两位。几家欢喜几家愁,这样的情景已经上演了整整10年。

  2001年,最高立法机关分别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3月,首次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举行。

  “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律职业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它统一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共同的准入资格问题,在维护法律职业统一性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兼顾了地区和民族的差异性。”曾参与过司考制度论证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表示。

  十年间,司法考试制度取得了哪些成果?又存在哪些问题?司法考试改革将何去何从?

  A   十年司考贡献几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无疑是近年来中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截至目前,统一司法考试已进行10次,报名达300多万人次,有超过4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制度具有确保社会公正和科学选材两个制度功能。其中,甄别优秀法律人才的科学选材功能是核心所在。”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杜志淳表示,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法律知识水准、共同法律素质、共同法律信仰的职业队伍,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适用。

  有观点认为,10年来,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最大的贡献就是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有一个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之一。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在形成过程中,其起步的标志就是2002年开始的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孙笑侠表示。

  以法官为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计,2002年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官仅占法官总数的31.88%,到2010年年底,这个比例达到了80.93%;从法官的专业结构来看,2002年年底,地方法院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官占当年法官总数的72.08%,到2010年,则提高到了89.8%。

  广西凤山县的基层法官覃秋兰说:“司法考试最积极的影响就是能够保证进入到法官队伍的人员具有从事这个职业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水平。这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所应必备的重要条件,离开了这个基本的条件,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和具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无从谈起,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

  B   司考已经与现实脱节?

  尽管司考对于提高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其中一个日渐明显并广受诟病的现象就是:掌握多种理论的法学专业学生面对试卷往往无所适从,而非专业的学生靠考前突击反而容易通过。前面提到的甜甜和吉倩便是两个代表。法学专业出身的甜甜没能通过考试,而学新闻专业的吉倩却通过考前突击,最终拿到了这个象征法律专业最高荣誉的证书。

  因此,很多人质疑目前的司考,是死记硬背的考试还是素质能力的测试?此外,即便是一些通过了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真正到了审判或者律师岗位上却办不好案件;而一些偏远地区、民族地区法院的办案能手,经验丰富,办案质量好,但就是通不过司考。

  在一家司考培训机构兼职授课的吴如巧老师认为,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当前司法考试所采取的考试形式及考试内容有着密切关系。“就考试形式而言,现在的司法考试只采取了书面考试的形式,而没有采取面试等能够全面展现考生综合素质的考试形式,由此导致那些综合素质较高但书面考试能力不强的考生难以通过司法考试。”

  在实践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虽然可能会以较高的分数通过司法考试,但因为他们只具备书本上的知识,而不具备司法实践经验,使得他们在审判或律师岗位上往往难以出色地办好案件;而法院、检察院中的一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因为平时工作较忙,难以有较多时间用于掌握书本上的知识,使得他们在参加书面考试形式的司法考试时难以过关。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在的司法考试已经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吴如巧说。

  在孙笑侠看来,司法考试依然是一种应试型考试。“这在十年前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谅解的,但在十年后的今天却亟需通过改革来加以完善。”他表示,只有把司法考试设计成两次甚至多次考试,让考生通过多次关卡,才能让司考真正成为能力型、素质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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