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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中心—高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类型及形式简介
2017-06-15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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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随着人力和物质资源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化人才备受社会各界青睐,导致国际化人才供不应求。因此,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推出了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举办各类形式和层次的国际教育与交流。譬如华东师范大学制定的《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也提到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必须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知识创新和国际经济政治格局重组的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更加开放地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竞争,极大地提高大学对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能力。特别是上海、北京、广州等几个大城市的高校已经大力开展了国际合作教育的办学实践,通过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学生,提高学校的国际教师培养和学科建设,实现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高校开展国际教育的类型及相关政策法规
  "国际教育"更贴切点说应该是"涉外教育",是本国教育机构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合作与交流。高校开展涉外教育一般有"中外合作办学"、"涉外教育合作交流"和"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三大类。
  1.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和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是按照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的活动。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方式是合作,对象主要是境内中国公民。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有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其中,机构又有法人设置和非法人设置两种形式。从毕业颁发学位来看,分为三种。一是,作为学历学位教育纳入国家统招计划招生,毕业颁发中方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二是,作为学历学位教育自主招生(计划外),毕业只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三是,作为非学历教育自主招生,学生必须出国继续学习,并完成相关课程才能获得外国学历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审批机关(当地教委或教育部)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机构"办学许可证"或项目"办学批准书"。
  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
  2.涉外教育合作交流的类型
  涉外教育合作交流是区别于中外合作办学范畴的国际教育,可以称之为"涉外教育培训",项目审批权在高校内部,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来华留学的外国学生
  2)交换生、联合培养(计划内统招生学历教育里实施)
  3)国(境)外证书培训(外国文凭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等)
  4)国(境)外"语言类课程"和"非学历教育课程"
  5)其他(境外大学预科,"几+几"学历教育等)
  3.外商投资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
  外商投资的教育培训机构我们称为"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或者"教育培训行业的中外合作公司"。这类机构的经营地域范围和服务内容有严格限定,目前只能在自贸区里进行,也不能从事学历教育,只属于服务业。
  需要咨询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合作教育请与学校项目招生办公室联系021-62235157;微信号:华东师大HND中心/华东师大中澳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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