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校毕业生落户新规:须由用人单位申办
http://shanghai.eol.cn/ 上海教育新闻网 2012-03-02 大 中 小
上海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为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办户籍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通知》明确指出,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户籍的范围。
《通知》强调,为了进一步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据了解,往年有不少用人单位把人事代理外包给人才公司等中介机构,去年有关部门发现一些机构存在倒卖户口和居住证的行为。因此从今年起,所有中介机构通过派遣制、外包服务方式申请户口的,都不能办理。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手续。此外,还要求用人单位认真审核毕业生提供的材料,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上海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还应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据了解,今年市教委已牵头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优化,除继续开设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点外,首次新增设了一批高校、区县、开发园区的代理受理点,并在部分用人单位试点网上申报,同时还开通了相应的咨询和投诉热线。就业落户申请自2012年3月1日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受理单位为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其他代理受理点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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