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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1年秋季申请流程

http://shanghai.eol.cn/      2011-08-25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每年受理两次,其中春季为3月上旬,秋季为9月上旬,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理在每年秋季。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上海市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注2: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注3: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如果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须为服役期间就读,应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如果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如果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学信网认证系统网址: http://www.chsi.com.cn/xlrz/ct05.shtml  )。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包含《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课程的完整成绩单(不包括自学考、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前,应当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师范毕业及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前,应当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高等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4:大专段为全日制师范毕业,本科段为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完成有关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     

  注5:本市教师资格教育类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咨询电话为:021-62523048。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6: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7: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时,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提供能反映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注8: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19。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9: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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