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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http://shanghai.eol.cn/      2011-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静安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促进依法、规范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课程改革,促进教育内涵发展,深入推进精品教育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根据沪教委基〔2011〕8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静安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本区“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优化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设点布局,确保本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35人左右安排。

  5.各类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

  1.静安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如对口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容纳数由电脑派位等方法统筹安排。

  2.公办小学的上述入学对象为儿童和父母户籍(户主)在静安区对口地块一年以上的、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3.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4.本区户籍其余适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本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5.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教委和区教育局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6.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7.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有效的本区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申请就读,统筹安排入学。

  对持有居住证件人员子女等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本区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事宜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8.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9.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和预防接种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有效居住证件、务工证明及同住子女的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

  (二) 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 民办初中报名时,学生需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试行民办初中、小学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各民办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

  3. 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

  三.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 4月15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
  2. 4月30日为全区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统计日。
  3. 5月2日适龄儿童到户籍地所在居委入学登记。
  4. 5月15日前,向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告知书》。
  5. 5月21日,区内适龄儿童到小学报名。
  6. 8月15日前,本市公办学校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1.根据本市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静安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2.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若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民办学校的督查结果则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为区教育局第二年核准学校招生数的重要依据。
  4.进一步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的咨询、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地点。

  咨询电话:62790802 -- 134
  监督电话:62790802 – 122 或 315
  接待地点:静安区教育局    南阳路215号
  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 –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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