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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高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聘办法

http://shanghai.eol.cn/    上海教育新闻网  2011-12-27    

  上海市教委近日下发通知,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本市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根据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以及试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原文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印发,原“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得聘其任教师职务。

  《办法》要求,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

  《办法》还指出,高等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一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和计算机能力。

  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学校章程,制定具体标准。此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参考《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本意见规定与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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