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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将施行
2015-04-28 14:38:00
上海教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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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将施行。据了解,这是上海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以来,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规范。《条例》的施行对于推进本市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管办评分离"推进教育治理

  记者注意到,本次颁行的教育督导条例将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作为立法的根本宗旨。这是全国地方人大立法上第一个作出这样的规定。

  据了解,《条例》从教育治理体系的"管办评分离"上,体现了公共服务性、依法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在构建教育决策、执行与监督之间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内循环"上,体现出决策的引领性、执行的统整性和监督的权威性;在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中,解决人民群众关注教育难点和热点问题,特别是强化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以及促进区县政府依法履职等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督学杨国顺表示,《条例》的颁行,体现了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升,通过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的"管办评分离",在教育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层面发挥作用。

  此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家督导委员会2014年下发的《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具有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职责,这在教育督导立法中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教育督导并非"自娱自乐"

  "督导条例的落地与实施,并不是一个'自娱自乐'的过程。"杨国顺表示,根据《条例》精神,上海将进一步细化与明确教育督导内容。比如,依法处理民办、公办学校的违法办学行为,体现义务教育高位的公平优质和均衡。教育督导还将进一步推动区县政府依法履职,推进教育公建配套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等。据了解,通过教育督导部门的督查与监管,上海的中小学已基本杜绝"大班额"现象,小学阶段基本实现40人以下的"小班化"教学。

  杨国顺指出,此次市人大颁发的《条例》,一方面体现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位法的衔接,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另一方面又针对上海教育发展的实际,规定了对各级各类学校有着共同特征的六大事项开展督导,即: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素质教育、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情况;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上海中小学均已配备两名责任督学,由区县教育督导室安排专职督学、特级教师、优秀校长或学科带头人等担任,其照片与联系方式在校园的公示区域内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的规范办学情况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结合学校特点分类实施督导

  同时,《条例》还明确,市人大赋权市教育督导部门,教育督导应当结合学校特点分类实施,由市教育督导机构制定具体办法。目前,本市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导评估的指导意见基本完成制定,将进一步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适时由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

  上海大学党委书记、校长罗宏杰,同时也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他参与了《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过程。他对《条例》的施行表示"双手赞成"。他指出,《条例》中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不仅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履职的到位,也为推动本市教育优先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他还表示,作为一位大学校长,本身是高等教育的管理者,但工作久了容易存在局限;根据教育督导的要求,校长可以跳出原有的条框,更好地把握高校工作。据介绍,上海大学目前已设有上海大学教育质量考察与评估办公室,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学校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生学习、就业等方面进行了跟踪调查,以督促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与进步。

  原标题:《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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