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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2020-03-12 11:01:0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文化旅游局、科委、“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本市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文化学科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住所位于本市,并取得ICP备案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学科校外线上培训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部门职责)

  校外线上培训的备案及相关核对、审查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通信管理、网信、公安、文化旅游、科学技术(外专)、“扫黄打非”等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实施。各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要求,负责实施对各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区级部门的由市级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机构责任)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格做好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培训活动。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所需信息和数据。

  第五条 (专家组织)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建立专家库,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支持的专家队伍的业务结构应与备案内容相匹配。

  第六条 (核查流程)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备案材料,通过上海市培训机构管理平台提交。

  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方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审查,并将核对、审查意见告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核对与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核对、审查意见,在限期内完成对问题的整改。

  第七条 (备案要点)

  校外线上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安排、师资队伍、信息管理、经营管理等事宜,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规定。

  第八条 (变更备案)

  校外线上培训的备案事宜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应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核查流程)、第七条(备案要点)等规定报送变更说明与变更材料。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核查流程)和第九条(分类处理)等规定予以核对、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 (分类处理)

  依据备案核查的情况,由市、区各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法定职责以及本市关于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按照如下方式对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列入“白名单”,通过国家与本市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对“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移出“白名单”;

  (二)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列入“灰名单”,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予以整改。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各区级教育部门督促其整改并重新报备;

  (三)对存在漏报、误报、瞒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整改或者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后应当将相应机构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解释实施)

  本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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